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秋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赣州市会昌县,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肖智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于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秋艳与被告肖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秋艳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秋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秋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文星 人民陪审员 谢玉环 人民陪审员 方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