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万仁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渝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仁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万仁全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万仁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仁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送达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万仁全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万仁全名下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万仁全名下有粤J7××××汽车,现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已作废;被执行人万仁全名下有粤TW××××汽车,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现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并处置。
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万仁全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万仁全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万仁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没收被执行人万仁全个人全部财产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万仁全名下粤TW××××汽车因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并处置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万仁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万仁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8)渝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中没收被执行人万仁全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万仁全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万仁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