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小王家屯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6062340B。
法定代表人苗延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云婷,系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金渤海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15670674。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渤海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