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滁州市锦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油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91423477R。 法定代表人:陈祥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城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A-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2282E。 法定代表人:李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乔,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滁州市锦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人的银行存款135553元或等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锦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5553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98元,由申请人滁州市锦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