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传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先丰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先丰村二队0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4066881483793(1-1)。
法定代表人:王怀矿,该合作社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传清与淮南市潘集区先丰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皖0406民初275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传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先丰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支付赔偿款共计211694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04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先丰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送达了(2021)皖0406执67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先丰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李传清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李传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