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勋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杨加宏,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史勋仁与被告杨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勋仁、被告杨加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勋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440元、利息1,776.4元(从2017年1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被告女儿受伤向原告借款3,000元,承诺一个月偿还;2016年12月,被告女儿还需继续治疗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偿还4,400元。两笔借款被告各出具借条1份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如前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加宏辩称,被告在原告书写的两份借条上签字属实。但原告未支付被告借款,借款不成立,且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8日,原告书写借条1份经被告签字后收执,借条载明,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2015年7月28日至8月28日),逾期加倍;2016年12月28日,原告书写借条1份经被告签字后收执,借条载明,借款4,440元,借款期限到2017年2月2日,逾期5,000元。上列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并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两次借款本金7,400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对在两份借条上的签无异议,但表示原告未支付借款,借款不成立,且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2015年7月28日的借条载明还款期限至2015年8月28日届满,出示的2016年12月28日的借条载明还款期限至2017年2月2日届满,没有出示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已向被告主张借款权利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两份借条载明的还款届满期限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均超过三年,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故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对被告享有本案借款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勋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勋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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