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艳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秋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两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劵、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D×××××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部分存款。本院(2021)鄂1081执229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扣押,其银行存款和网络银行存款,合计11661.93元也予以了冻结扣划。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2021年6月3日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查控结果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10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刘敦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