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县家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县城关镇支伏路口。
法定代表人:叶友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鑫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自由路天创花园4-2-3-231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库,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甘1221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成县家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鑫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鑫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号但其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在约谈中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