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蒙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轩,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杰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威,河南法律咨询协会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孟蒙蒙诉被告张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蒙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轩、被告张杰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蒙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2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30日,被告以家中有事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2000元,并承诺暂用几日,后因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21年2月18日偿还全部借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杰峰辩称,2021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系加工费,2021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意向,当天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并没有将涉案款项交付被告,即使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给被向被告转账记录、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2000元的基本事实,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有效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30日,被告张杰峰向原告孟蒙蒙借款,原告通过转账借给被告102000元。2021年2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今借到孟蒙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身份证:4114811987××××××××,张杰峰,2021年2月18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案中,被告张杰峰向原告借款102000元后,没有偿还借款,2021年2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原告对另外2000元放弃了权利,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被告张杰峰应按照借条金额偿还原告100000元;双方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杰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蒙蒙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孟蒙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杰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