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连杏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峰,嘉峪关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案外人):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江米娜,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连杏春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连杏春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复议申请人连杏春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夫才 审 判 员 魏生有 审 判 员 吴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丽靖 书 记 员 丁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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