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锋,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原告:闫巧云,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原告:田园,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峰,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泉路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强,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勇,男,该公司员工,住本市。
审理经过
原告武锋、原告闫巧云、原告田园与被告阳泉路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锋、原告闫巧云、原告田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武锋、闫巧云、田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武锋、原告闫巧云、原告田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鸿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