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郓城县润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5073006489D。
住所地:郓城县武安镇五界首。
法定代表人:任玉林,经理。
被申请人:屈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刘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马攀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段景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屈海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李海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郓城县润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屈峰、刘秀梅、马攀峰、段景连、屈海滨、李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郓城县龙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屈峰、刘秀梅、马攀峰、段景连、屈海滨、李海花的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郓城县润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屈峰、刘秀梅、马攀峰、段景连、屈海滨、李海花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