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文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蔡国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柴文利与被告蔡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文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文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柴文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