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国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路,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启心村。
法定代表人:王长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白妮,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霞,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国利与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1年7月20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国利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