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京山市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温泉新区杨堰湾路**。

法定代表人:陈书浩,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51025436D。

法定代表人:黄锡元。

被申请人:黄锡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刘爱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黄铁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审理经过

京山市财政局与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县康龙精制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锡元、刘爱红、黄铁海、曾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1.依法裁定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张清停止向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应付租金240万元;2.查封黄锡元位于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面积为125.46㎡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国用(2004)第1158号】、查封黄锡元位于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1幢1单元1层101室建筑面积为56.98㎡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17749)、查封黄锡元位于京山市石龙镇丰谷街1幢建筑面积为762.51㎡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06233);3.查封刘爱红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1幢建筑面积为560.89㎡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查封刘爱红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1幢建筑面积为141.77㎡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4.查封黄铁海位于京山市新市镇惠山北路32号7幢1单元1层102室建筑面积为129.12㎡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房权证新市镇字第**)/div>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山市财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锡元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面积为125.46㎡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国用(2004)第115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黄锡元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1幢1单元1层101室建筑面积为56.98㎡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17749),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黄锡元所有的位于京山市石龙镇丰谷街1幢建筑面积为762.51㎡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06233),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刘爱红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1幢建筑面积为560.89㎡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房权证新市镇字第**)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刘爱红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1幢建筑面积为141.77㎡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新房权证新市镇字第**)限为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黄铁海所有的位于京山市新市镇惠山北路32号7幢1单元1层102室建筑面积为129.12㎡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新市房权证新市镇字第**)为三年;

七、冻结债务人张清下欠被申请人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24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张清不得对本案债务人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张清要求偿付的,将租金提存至本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京山市财政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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