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赵小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黎城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晋04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追缴犯罪违法所得425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2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旦在考核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到课率100%。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三次,积182分。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赵小旦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小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小旦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