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沁阳市怀府中路玫瑰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复翔。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郝小军与被告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小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郝小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