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朝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栾景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栾景新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1年08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栾景新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栾景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