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清州镇皇室国际二期B10-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FB6X58X。

法定代表人:韩志鹏,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文安县后孙章村北旧文王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0581723238。

法定代表人:葛麦熟,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河北雅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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