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嵊泗金弘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金文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杰,嵊泗名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嵊泗宸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云龙路136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泗金弘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泗宸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标的款本金3998337.73元、借款利息538725.03元、律师代理费70000元,案件受理费20348元、申请执行费48674.11元。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现处于停业状态。被执行人在嵊泗县华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处有10%的股权,投资额300万元,已被本院冻结,在近期内难以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