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德鸿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金桥社区丹阳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高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陵区地胜预制管道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合兴村5组。
经营者:高国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德鸿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陵区地胜预制管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5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息红利、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本院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