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克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晋冀,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克礼与被执行人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新01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733.52元(其中案款9,683.52元、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