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平。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倩因与被申请人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终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倩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开庭前电话询问薛平,薛平否认欠款事实,趁机编造了被威胁写下欠条的谎言。原审在薛平未到庭、未核实其身份情形下,便缺席判决,违反诉讼程序。二审期间,陈倩向法院提交了在借款中数额最大的两笔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这是陈倩最后一次向薛平提供的借款,金额共50000元,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为了查明事实,陈倩向法院提交了查询薛平当日银行流水,只要调取薛平浦发银行当日的银行流水,结合时间逻辑、生活常理、高度盖然性等综合判断,诸多事实便一目了然。因双方不是一次借款,不可能提供每一次支付或转帐凭证,但结合双方认识的时间、借款发生次数、发生金额以及最终的结算凭证本案足以认定薛平欠款105000元的事实。陈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之规定,陈倩应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不仅要求有贷款合意,而且还要求实际支付借款。本案中,陈倩提供的“欠条”债权凭证,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实际支付了借款,薛平也不认可收到借款,欠条载明的105000.00元,数额较大,陈倩称系多次借款,但未对各次借款支付的时间、方式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未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驳回陈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陈倩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倩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倩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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