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董事长。

被告:张国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王建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涛、王建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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