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18套房产在人民币17903178元限额内进行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钦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1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价值人民币17903178元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钦州市(产权证号及查封价值详见附查封清单)。期限为三年,自实际查封之日起算。查封期间,可 -2- 以使用,但不得办理产权转让、抵押或赠与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后,由仲裁委员会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春霓 书 记 员 陈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