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