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望东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90053133XXXX1F,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代表人:陈雅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玲,女,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客户经理,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张军刚,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秦世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赵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望东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成、秦世成、张军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71973.56元,利息108592.92元,支付以271973.5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7656‰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608.4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成、秦世成、张军刚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军刚银行存款2208元。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成名下有车三辆(2004年、2006年落户),经与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核实,该三辆车已注销,无法处置。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赵成、秦世成、张军刚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春雷

审 判 员 韩新民

审 判 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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