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文,系老河口市张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被告:郭新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系被告郭新江之子。

被告:郭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被告:郭德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李风英与被告郭汉江、郭新江、郭长江、郭德合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文、被告郭新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班及被告郭长江、郭德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汉江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风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居住、护理、医疗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四被告每月支付320元赡养费;2、原则上原告跟随一个孩子共同生活;3、医疗费及其未来的百年安葬费,四被告共同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四被告的母亲,目前四被告都已成家立业,原告的丈夫郭化云于2000年秋季因病去世。原告因年老体弱多病,不能照顾自己,众多亲属做部分被告的思想工作无果,赡养问题最终无法协商,根据相关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郭长江辩称:赡养义务、平时照顾的义务被告方共同承担,我母亲的固定住房需要重新修盖。如果没有固定住所,考虑到我母亲年事已高,将会非常不便。

被告郭新江辩称:对郭长江辩称内容无异议。

被告郭德合辩称:按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郭汉江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当庭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风英与郭化云婚后共生育八子女,分别为:郭金云(已去世)、郭长江、郭汉江、郭新江、郭德贵(已去世)、郭金焕郭进德(已去世)、郭德合,现均已成家单独生活。原告李风英现随女儿郭金焕居住生活,因李风英年龄已高,需要其他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因原、被告就赡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原告李风英,年逾九旬,患有疾病,无固定经济来源,四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应当履行赡养扶助及照料老人的义务,使原告安度晚年。敬老爱幼、孝敬父母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四被告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更应当争做孝敬父母表率,综上对原告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赡养费的标准,因原告无固定经济收入,属农村居民,支付标准参照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5328元)由四被告平均负担。因原告年事已高,采取固定的居住方式更有利于安度晚年,且庭审中其子郭德合表示愿意承担照料原告的义务,故原告随被告郭德合生活较为适宜。原告若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正规发票,由四被告平均承担,住院期间由四被告轮流护理。四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从经济和生活上对原告进行帮助和照料,而且还要从精神方面给原告更多的关心和抚慰,让原告能够更好的安度晚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被告,均表示不需原告女儿郭金焕承担赡养义务,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郭汉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公正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风英随被告郭德合共同生活,由被告郭德合照料原告李风英日常生活起居;被告郭汉江、郭新江、郭长江、郭德合自2020年5月起,于每月25日前每人各支付原告李风英生活费319元(15328元÷12个月÷4人)。

二、原告李风英因病住院医疗费,凭医疗机构正规发票,由被告郭汉江、郭新江、郭长江、郭德合平均承担,并于医疗费发票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清(若办理医保,对医保核销后的剩余部分由四被告平均承担);原告李风英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由被告郭汉江、郭新江、郭长江、郭德合依次轮流护理照料。

三、驳回原告李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被告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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