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李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军,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志成与被告李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周志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志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志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周志成负担(已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梅小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