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未央路151号)。 负责人:付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陇东石油预探项目组。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石油集团大厦。 负责人:邵某,该项目组经理。 上诉人:靖边县万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靖乡榆沟村盐店洼小组。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四街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赵某,男,汉族,环县人,环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赵某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陇东石油预探项目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靖边县万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陇东石油预探项目组、靖边县万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环境资源案件,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17]268号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甘肃矿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或执行省法院指定的其他案件;指导省内基层法院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批执行工作。"之规定,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晓霞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闫 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