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子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街市。
被申请人梁特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刘席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子成与被申请人梁特福、刘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子成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特福、刘席华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李子成名下的房屋(位于涟源市交通路西侧延伸线,权属证号:涟房权证2012字第0××0号)做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子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梁特福、刘席华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李子成名下的房屋(位于涟源市交通路西侧延伸线,权属证号:涟房权证2012字第0××0号)。
在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抵押、赠予等形式处分被保全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