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远林,男 被告:刘守珍,女 被告:孔令才,男
审理经过
原告曲远林与被告刘守珍、孔令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忠凯独任审判,于2020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远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守珍、孔令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自2007年开始二被告家饲养奶牛,便一直购买原告牛饲料,2007年3月30日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牛饲料款人民币5,215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牛饲料款人民币5,215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守珍、孔令才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诉讼中原告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证据2、2007年3月30日欠据一份,证明二被告拖欠原告牛饲料款的事实。 因二被告未出庭,本院无法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本院经对原告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可以证实被告刘守珍拖欠原告牛饲料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据此,本院确认:被告刘守珍在养牛期间,与原告即存在买卖牛饲料的关系,2007年3月30日经对前期饲料款的结算,被告刘守珍尚欠原告饲料款5,215.00元,被告刘守珍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的内容为“欠据2007年3月30日人民币伍仟柒佰元壹拾伍元(整)¥5,715.00元刘守珍(签字)。交-500元,2011年3月2日交付伍佰元”嗣后,该饲料款被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刘守珍之间因买卖牛饲料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被告刘守珍应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本案原告举证的实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孔令才在本案中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守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曲远林牛饲料款人民币5,2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守珍负担,被告刘守珍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忠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