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南门里街新1479。
法定代表人:张延雷,支行行长。
被告:杨善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被告杨善军、杨善军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借款人杨善军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13206.3元及其至实际还款之日拖欠的利息、违约金等,由被告杨善军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杨善军于2011年5月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0689,于2011年8月24日首次使用,并持卡多次消费,截止2021年2月27号,仍未偿还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13206.3元,其中本金95501.18元,利息10357.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51.94元,消费手续费1695.2元。欠款发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21)鲁1581民初2074号案件系同一案件事实,且该案已经庭审审理完毕,原告就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同一案件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元,退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