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静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静祥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静祥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9.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静祥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