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井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许天晓,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井国与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鄂011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胡井国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但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多次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二、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数众多,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本院成立专班对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处置,2020年12月18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汉南天地二期(B地块)1栋1单元26层2号房屋所有权【鄂(2019)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1014号】;三、本院依法将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天晓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胡井国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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