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四屏路。
法定代表人:周训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贵,该公司合规风险部经理。
被告:王廷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
被告:张黔霞(系被告王廷军之妻),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廷军、张黔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3.79元,减半收取计321.90元,由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