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喻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审被告人王保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平桥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8月16日被逮捕,2018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汪心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保敏之妻。
原审被告人王金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系王保敏之堂兄。
审理经过
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喻新控诉被告人王保敏、汪心云、王金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豫1503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保敏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汪心云、王金城无罪,自诉人喻新、被告人王保敏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豫15刑终4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豫150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人王保敏、汪心云、王金城无罪。自诉人喻新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豫15刑终4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豫1503刑初211号刑事裁定,喻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询问喻新,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2017年1月7日本院将被告人王保敏的房屋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自诉人喻新以44.384万元竞拍成交,因王保敏没有交付该房屋,致使喻新没有实际占有该房屋。喻新是该案房屋的买受人,不是该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喻新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人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喻新对被告人王保敏、汪心云、王金城的自诉。
上诉人诉称
裁定书下达后,喻新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应追究被告人王保敏、汪心云、王金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喻新的上诉理由,经查,喻新不是该案申请执行人,其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人的主体资格,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