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颖,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被告:郭明轩,男,1985年7 月31 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颖与被告郭明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颖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为需要补充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颖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晓颖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江海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向 煦 法 官 助 理 陈 瑶 书 记 员 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