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龙城帝景小区60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贵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郭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立案,原告京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大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