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雄,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壮,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黄某壮与黄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雄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黄某雄支付10029.00元;(2)向黄某雄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7】。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2021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黄某雄以其与被执行人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执行的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1)桂1227执242号执行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黄某雄撤回(2021)桂1227执242号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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