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巴雅力格雕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幸某。 委托代理人包某,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内蒙古港中旅天创景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内蒙古巴雅力格雕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港中旅天创景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内蒙古巴雅力格雕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内蒙古巴雅力格雕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06元,减半收取13103元,由原告内蒙古巴雅力格雕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特木其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