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金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祥与被告张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祥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国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国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