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赵士文,男,****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3日被XX机关抓获,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7月3日巴彦县XX局华山派出所民警在巴彦县巴彦镇北直路一商店内将被上网追逃的赵士文抓获,2021年7月6日,因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经公诉机关多次传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被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XX局牡丹江XX处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牡铁检刑事刑诉[2021]Z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士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士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赵士文在从日照站开往牡丹江站的K1450次旅客列车7号车厢6号座席行李架上,盗窃被害人杨某(男,40岁)“mini”双肩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00余元、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线鼠标一个、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240元。被告人赵士文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40元。案发后,赃物缴回并已返还被害人,赃款现予扣押。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士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物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贺某、井某、孙某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赵士文供述、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现场示意图及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士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赵士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返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滕大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段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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