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1701、17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金溪大道中段县林业局宿舍楼南栋2楼。
法定代表人:林衡青。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粤520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经审查,在上述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2月17日将尚欠货款402911.88元和应当承担的受理费4113元,共计407024.88元,汇至本院执行专户。现双方当事人已没有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