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宁县昕水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军鹏,该银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耀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曲峨镇内史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耀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30日发出(2020)晋1030民督18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王耀功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晋1030民督18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8元,由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阿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燕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