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鑫泰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远县羊坪镇竹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5337422532X。 法定代表人:姚义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人,住镇远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镇远县青溪镇铺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远县青溪镇铺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4522625ME1656248J。 法定代表人:彭信林,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鑫泰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运波、镇远县青溪镇铺田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泰诚建材有限公司因需收集证据及增加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鑫泰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8.50元,由原告贵州鑫泰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家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