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周艳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军、周艳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军、周艳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军、周艳慧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军、周艳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军、周艳慧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53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元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羽 书记员谭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