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爱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河南新飞档案设备厂,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前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路永勤,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爱玲与河南新飞档案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豫071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被执行人正在长期履行当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71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