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2017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0日被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毁坏因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棱林检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霍某某于2017年9月9日至9月15日间,在绥棱林业局北股流林场施业区6林班1小班、7林班3小班内采摘松塔的过程中,在明知红松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为了多打松塔,用手故意掰掉7株红松树头,树头断面不整齐,断面直径1-3厘米不等,树头长30-90厘米不等,经绥棱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其行为致使红松树毁坏,影响树木主干生长,可致树木3年内不能结种。被告人霍立波于2017年10月4日经依法传唤到案,并对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绥棱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报告,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森林犯罪侦查大队说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明知红松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多打点松塔,多挣点工钱,而故意毁坏树木,影响了树木正常生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经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司法局绥司矫调意字(2018)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被告人霍某某适合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