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汉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被执行人:牛剑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汉森与牛剑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牛剑韬名下所有车牌号豫C×××××东风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富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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